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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06 01:13
原标题:重疾险新老规范将“交出”:甲状腺癌分级赔付严禁投机倒把、停售
11月5日,中国保险协会、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使用指南》);中国精算师协会正式发布《中国寿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病表(2020)》(以下简称《重疾表》)。这对为消费者提供更适合自己需求的产品,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健康保护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其中《重疾表》首次编制了2020版定义标准下的粤港澳大湾区疾病总经验发病率专用参考表,对粤港澳大湾区的战略发展起到了帮助作用。
大病保险是健康保险领域的一种重要保险产品形式,是保险公司最重要的担保业务之一。根据重疾发病率表的统计数据,仅2007-2018年这11年间,重疾保险就为消费者提供了3000多种产品,覆盖近2亿人次,赔付约180万人次,赔付1000多亿元。目前,重大疾病保险占健康保险业务总保费的近60%。
银监会个人保险司副司长韦嘉指出,银监会将从监管角度对新规范的实施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明确新开发的重疾保险产品要符合新规范的要求;二是明确过渡期为自公布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确保重疾保险新旧规范的顺利切换。过渡期结束后,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疾保险产品;第三,要求所有公司加强销售管理。严禁新旧标准切换误导销售,严禁投机停售。
规范重疾保险产品的定价
毫无疑问,消费者最关心的是疾病定义标准和重疾经验发生率表的修订对产品价格的影响。
从重疾定义的角度来看,“重疾定义的修订不能简单地与重疾产品的比率相关。”中国保险协会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原因是影响重疾产品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利率、费用率、风险发生率等。在新定义的产品定价中,保险公司拥有独立的定价权,产品费率水平取决于产品的供求关系。保险公司定价时可以参考行业重疾表,但不要求使用。重疾定义的修订,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减少因疾病类型定义差异而导致的发病率差异和极端定价,有助于产品定价更加规范。
从重疾发病率来看也是如此。中国精算师协会向《21世纪经济报道》解释,影响重疾保险产品价格的因素很多,包括保障责任、利率、费用率、重疾发生率等。不同的产品对各种因素的敏感度不同,重疾的发生率是重要因素之一。
该重疾表的修订将影响未来新产品的风险发生率,曲线形状和发生率水平较目前的重疾表有一定的变化。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角度来看,此次修订科学地优化了风险边际。从价格上看,对于主流的重疾保险产品,在保证责任不变的前提下,重疾保险产品的价格会略有下降,而对于定期重疾保险产品,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大幅下降。总的来说,重疾表的修订使重疾保险产品的价格更加科学合理。
此外,中国保险协会指出,新修订的重大疾病定义是在重大疾病评估模型的基础上,定量评估严重程度,结合定义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完善和扩大了25种重大疾病的原始定义,增加了28种重大疾病和3种轻微疾病,增加了3种重大疾病,如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和严重溃疡性结肠炎,并适度扩大了保护范围。
比如在原有重症定义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等三种重症;同时,对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中风后遗症三大核心疾病进行了科学分类,增加了三大轻症的相应定义,扩大了保护范围。
根据最新的医疗实践,放宽了部分定义项目的赔偿条件,如“心脏瓣膜手术”,取消了原定义中“开胸手术”必须进行的限定条件,代之以“开胸手术”,提高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甲状腺癌分级支付
在使用重疾保险疾病定义标准和修订重疾经验发病率表的过程中,甲状腺癌一直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此次修订并不排除甲状腺癌,而是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类,按严重程度付费。
中国保险协会表示,根据最新医疗实践,对疾病进行科学分类,合理区分重疾和轻症,使赔偿更加准确合理,是本次修订工作的重要突破。根据上述分类原则,将原规范排除的部分早期恶性肿瘤纳入《使用规范》的“恶性肿瘤-轻度”,如除黑色素瘤外无淋巴结和远处转移的皮肤恶性肿瘤、T1N0M0 and分期的前列腺癌等疾病。从这个角度来看,对消费者的保护更加全面。
中国精算师协会进一步强调,2020年版重疾定义的主要变化之一是将恶性肿瘤分为轻度和重度,将TNM I期及以下的甲状腺癌归为恶性肿瘤(轻度)。这种变化会降低恶性肿瘤(重度)的发病率,增加恶性肿瘤(轻度)的发病率,特别是对于甲状腺癌高发人群。“但是,我们也观察到,随着近年来科学技术的发展、医学诊断技术的进步和疾病谱的演变,恶性肿瘤(重症)的发病率本身呈现出一定的经验性恶化趋势,例如,近年来肺癌的发病率明显增加。总的来说,在不同年龄组和不同类型的恶性肿瘤中,被归类为严重的恶性肿瘤的发病率已经下降和恶化。总的来说,发病率已经下降。”
此外,对于市场关注的原位癌,中国保险协会表示:在原标准中,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为了进一步规范恶性肿瘤的概念和范围,本次修订引入了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及相关健康问题分类》(ICD-O-3)第三版肿瘤形态学标准,使定义更加准确和规范。然而,原位癌不属于肿瘤形态学ICD-0-3标准中规定的恶性肿瘤。同时对英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原位癌除外)进行了深入研究,因此本次修订暂不包括原位癌。但在《重大疾病保险疾病定义使用标准》(2020年修订版)规定的疾病类型基础上,各保险公司可以在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中增加原位癌的保险责任,以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保障需求。
据了解,为使新老规范与相关保险合同服务有序衔接,新规范过渡期将设定为2021年1月31日,各保险公司应做好规范与客户服务的衔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确保业务稳步发展。同时,我们将加强与医疗卫生行业的合作,探索建立和完善重大疾病定义和规范的长效工作机制。
(作者:李志宏编辑:马春元贾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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